明鹿鼎記

【0932 天地會兼容不了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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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特木爾來稟報卓里克圖的時候。

    卓里克圖已經在陪著幾名寶軍的將領飲酒吃飯了。

    「父親,是大明的邊軍,為首將領是一名游擊將軍,叫曹文詔。來了一千人左右,騎兵三百多,剩下都是步軍。」卓里克圖匯報道。

    劉大河等寶軍將領當中有能聽懂蒙古話的,鐵巴圖就是半個蒙古人,半個漢人。

    寶軍中,尤其是騎兵,很多鐵巴圖這樣的,漢人和蒙古人血統都有的。

    他們具備蒙古人的騎術和生活習慣,同時經過一段時間的生活,被天地會同化,或者說被漢人同化了,並且接受了天地會的思想,已經是完全的寶軍戰士。

    「是曹文詔。」鐵巴圖對劉大河低聲道。

    劉大河聽說過曹文詔,曹文詔雖然官階這個時候還很低,僅僅只是游擊將軍,但是名氣不小。

    薊州和遼東能打仗,作戰勇猛的將領其實並不多,尤其是像曹文詔這種從底層士兵晉升上來的將領更不多。

    「首領,是薊州的將領,這個人我聽說過,好像我們爵爺賞賜過他不少財物,他的兵馬得過爵爺的實惠,因此響應爵爺讓人來接應你們的軍令吧。」劉大河解釋道。

    「原來是這樣,快快有請。」卓里克圖聞言,急忙對卓特木爾道。

    「父親,請到哪裡去?要不要安排他們與這幾位將軍一起?」卓特木爾有點犯難,臨時的營地,本來就沒有多大,同時來了兩股人馬,再重新安排,不太好安排,最好的辦法是讓兩路人馬在一起。

    卓里克圖明白兒子的意思,皺了皺眉頭,也有點犯難,吃飯在一起估計沒啥問題,住在一起的話,一路是寶軍,一路是大明的邊軍,不知道他們願意不願意。

    卓里克圖對劉大河行了一個禮,「將軍,我們是臨時搭建的營地,帳篷不多,這都到了後半夜了,能不能委屈寶軍將士與薊州軍的將士將就在一起擠一擠?咱們共同商討明日如何對付金人。」

    「沒問題。」劉大河想都沒想就答應了,這不算什麼難事。

    寶軍不但軍紀嚴明,而且是有容人之量的。

    上層決定下層,韋寶的想法和氣質,也能決定整個天地會,整個寶軍,所有天地會治下地區的想法和氣質。

    實際上,韋爵爺是一直很想將大明的體制,以及大明的人都兼容進來的。

    因為天地會是資本主義制度,比大明的封建制度級別高,所以高級的兼容低級容易,不會有任何擔心。

    低級的就不行了,不管是明朝的官員,還是將領,在真正接觸過寶軍,接觸過天地會的人之後,都會覺得可怕,無法想像的可怕!

    這個問題,韋爵爺一直在考慮,這是很深奧的問題,不是一個沒有接觸過什麼政治的現代底層的韋爵爺能一時半會想明白的。

    甚至很有可能,窮極韋寶的一生,也只是一知半解,照著自己的想法瞎搞而已。

    秦始皇以後的中國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專制制度,而不是所謂的「封建」制度。


    在布洛赫的專門論述封建社會的煌煌巨著《封建社會》一書中,也沒有對「封建社會」這個詞語給予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他只是描述了中世紀歐洲封建社會的六大特徵:依附農民;附有役務的佃領地而不是薪俸的廣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實行的;專職武士等級的優越地位;將人與人聯繫起來的服從-保護關係。

    這種關係在武士等級內部採用被稱作附庸關係的特定形式,必然導致混亂狀態的權力分割,在所有這些關係中其他組織形式即家族和國家的存留,在封建社會第二階段,國家將獲得復興的力量。

    老馬當年引用「封建」這一名詞時,是指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制。

    事實上,馬本人反對機械地將這種存在於西歐中世紀的以貴族政治、領主經濟為基本屬性的封建制度套用到西歐之外的其他地區。

    他在1877年回答俄國民粹主義者米海洛夫斯基對他的社會形態發展理論的形上學理解所進行的批判時寫道:「他一定要我把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歷史環境如何,都註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後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發展的同時又保證人類最全面的發展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馬所理解的封建制本質特徵是領主對土地的壟斷,土地不允許自由買賣。

    領主利用對土地的壟斷,獲取政治上高貴的地位,土地不許轉讓給平民,農奴就更沒有獲得土地的權利,這是西歐封建製得以存在的根基。

    中國的情況並不具備這些特徵,從戰國起,土地買賣、兼併現象日趨嚴重,分封制逐漸遭到破壞。

    尤其是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買賣」,直到秦始皇三十一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

    土地可以繼承,可以買賣,從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西歐封建社會的主要勞動者是農奴。

    農奴除與封建主之間是依附性的個人契約關係,必須交納租稅以外,一般沒有其他強制性的依附關係,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

    農奴一般只對莊園主承擔封建義務,很少再對代表國家的國王承擔義務。

    領主、土地和農奴三者不能分離,沒有領主的同意,農奴不能離開採邑。

    農奴只能參與領主莊園的法庭,不能上訴到國王的法庭。

    每一個采邑莊園既是一個封閉的經濟單位,又是一個社會政治實體。

    農奴與奴隸不同,農奴擁有對土地的使用權,領主不能出賣農奴,農奴在莊園中的生活權利不能被剝奪。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既是這種契約關係的真實反映。

    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不存在農奴,社會主要成員的身份是農民。

    在中國,不僅是自耕農、佃戶,包括地主都由國家「編戶齊民」,老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與代表國家的朝廷是直接的君民關係,必須承擔繁重的賦、役課派,所受的剝削、壓迫也就比西歐農奴多得多。

    二者的社會地位截然不同,生存狀態也十分迥異。

    在西歐封建制下,領主占有土地,進而擁有司法審判權和對農奴的支配權。

    歐洲封建等級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土地的互相分封與賜予關係。

    這種關係沒有國家權力的強制,不同等級之間是以土地作為保障而產生的依附。

    不同等級按照契約規定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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