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酋長到球長

第四十六章 最好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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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向西,身跨白馬,隨行四人各具槍劍,竟是有那麼一番西遊之意。

    唯一不足便是路途太短,沿路又不荒蕪,到處是人家土地。

    大片的土地連在一起,種植著各樣的作物,偶爾會看到高聳的風力磨房或是在河邊看到水力作坊。

    除了陳健之外,隨行的四人是沒心情欣賞這樣的田野風光的。

    隨行四人中領頭的姓趙,名字已無考,那三人常稱其為四哥,大抵陳健可以稱其為趙四。

    趙四穿衣喜好短衫,經常赤膊,主要是為了露出自己身上的幾道疤痕。

    尤其是手臂上一處酒盅大小的更是值得吹噓,那是在戰場上被炮彈砸起的石頭弄的。

    這四人都是好勇鬥狠之徒,懶得勞作,亦無多少錢財,吃喝嫖賭恐嚇遊蕩,打仗了便參軍去劫掠一番。

    當初這四人因為賭錢用了些不光彩的手段,被人吊在海中毒打,陳斯文救過這四人,算是有些恩情。

    會偷、會搶、能打、只要給錢足夠就敢殺人放火,也沒有妻女牽掛,又多少講那麼幾分市井狐鼠之義,正是如今可用之人。

    陳健也知道這種人其實靠不住,正牌的流氓無產者,然而他又不準備造反,用這些人來欺壓僱工、打砸別家店鋪那是完全可用的。

    這時候開個手工業作坊那必須得有專職的打手,一方面對內,另一方面若是有些技術革新之類的事觸動了那些小手工業者的利益,斷了人家財路,又不肯讓利,人家自然是要反對的。

    反對不能只靠嘴皮子,稍微不注意可能就得縱火群斗,幾個亡命之徒那絕對是幹這種事的首選人物,到時候誰來反對直接腿砸斷。

    陳健既要用到人家,又知道這種人好個顏面,便也不稱其名,只是四哥四哥的那樣叫,拿出些錢財與其買些酒肉,三兩日之內竟都有相見恨晚之意。

    吃飯喝酒之時,又多讚賞這幾人偶爾做過的那麼幾件算得上行俠仗義之事,對於平日的流氓行為卻一句蓋過,更是叫這幾人歡喜。

    尤其是陳健給出兩個銀幣之後那更是拍著胸口只說將來開了作坊,有誰不聽話直接腿打斷之類。

    其實陳健也用不到這些人打斷僱工的腿之類,畢竟壓迫剝削也要講究基本法嘛。

    如今陳健手中有錢,父親多少算是有權,自己又有些名聲,看過了關於作坊、僱工之類的法律後,不得不感慨這果然是個最好的時代。

    《各行業僱工、學徒法》在幾十年前就頒布了,陳健算是生在了個好時候,只要有錢妥妥的上等人。


    比如說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僱傭雙方如果想要終止合同,必須有恰當理由並由本地司法官審核後通過,而且需要提前半年申請。如果雙方違約,都要受到懲罰。

    看起來這算不上太好,但是再看看懲罰的內容,那就頓時瞭然了。僱工如果違約,需判處監禁、鞭打等刑事責任;而僱主如果違約則只需要繳納三十個銀幣的罰款,至於是不是違約,其實主要在於司法官怎麼認為,所以要罰三十個銀幣其實只需要花五個銀幣就行,關係要是很硬都不用花。

    往大了說,同樣的錯一等人犯了是民事責任,二等人犯了是刑事責任。既然沒有族群的區別可以扣,那就人為靠財產規定出來,這是最簡單也最有效的辦法。

    這是一條極好的法律,可以保證原始積累的順利進行,極大地維護了作坊主和土地擁有者的利益。可見通過法律的議事會腦袋很清醒明白誰才是此時的統治階層,這是一個非常有希望的族群。

    當然,這條法律從誕生之初還是經過幾次修訂的,也是有一些人文關懷在其中的:比如嚴禁用棉花、破布、作坊產品作為工資,而是需要以現金支付。據說這條修正案通過後,僱工們買了許多鞭炮大肆慶祝。

    在這之前,很多作坊礦主冶鐵之類的行業都是用產品作為一部分工資的,尤其是麻布、冶鐵、毛紡等行業尤為嚴重,這也算是一項進步。

    至於此外的一些修訂,則是土地派和手工作坊派的鬥爭。

    在最早的時候,法令規定在糧食、棉花等收穫的時節,司法官和治安官有權利強制作坊內的僱工或是小手工業者參與收穫;但是隨著作坊的不斷擴大,作坊主和手工業主的實力不斷增強、煤鐵產業的增加、農用器具的發展,這條法律還是修訂了。

    司法官和治安官不再有權強制作坊僱工和小手工業者在收穫時節強制參加農業勞作了,這是手工業作坊主的一次勝利,也是人口經歷過戰亂後大規模增長的側證雖然勞動力仍舊部分稀缺,但兩種需求者已經不再是不能妥協的了。

    這種鬥爭並不能影響整部法律的基礎,按照這個基礎,陳健算是妥妥的統治階層了。

    該法案規定,凡是擁有土地一百畝、擁有房產、或是擁有手工作坊、擁有銀幣一百五十個以上的人,即可僱傭其餘人或是學徒。

    凡是完成了開蒙教育、十三歲以上、家中田產不足、非在學校讀書的年輕人如果不做學徒,則被視為到處遊蕩,自有濟貧法收拾他們,往裡面一扔幹上一年挨一年的打就知道「懶惰」是錯誤的。

    而學徒工的最低僱傭年限是五年,此期間受第一條之僱傭雙方不得違背僱傭條例的約束。大部分時候這些學徒工只需要一口飯,按照最低薪資規定的一點錢,如果學得好等學徒期滿了之後可以繼續僱傭。

    顯然,大部分學徒都不會學到技術,而是作為最為廉價的勞動力做一些不需要太多技術的勞動。

    等他們學徒期結束後,實際上還是毛都沒學到,但是新一批的學徒們又可以僱傭了既然同樣的不需要太多技術含量的勞作用學徒更為省錢,誰會去花正常的價錢僱傭那些成年人呢?

    在學徒結束後,才有資格成為自由僱工,除非做足了五年的學徒,否則是沒有資格直接去參與成年僱工的競爭的。

    每天的最低勞作時間也有規定,正常來說就是按照太陽出來開始計算,在夏天都是早晨五點開始勞作到晚上八點,這個每個郡縣的規定不同,畢竟南北差距太大。違者每曠工一小時,僱主有權利扣除其大半天的薪資。

    這不僅僅是手工業或是水力作坊,農業上也是一樣,嚴格規定著這種僱工和學徒制度。

    法律規定的細節很多,每一處郡縣的規定也都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為了減少對抗,也有一些適當的、看起來對學徒和僱工有利的法律法規,至於是否執行那還是要看各地的情況。

    有嚴格的僱工和學徒法,所以自然會有嚴苛的濟貧法和懶惰懲罰法。

    凡沒有被合法(包括完成了五年學徒生涯否則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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