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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合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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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拍之前。不光對德國電影,對德國人投資的外國電影也有效;德國法律不要求電影一定要在德國取景或者必須和德國電影人合作,而只要求德國電影公司擁有該電影版權和相應分紅。」

    「我把電影版權賣給托尼,這樣一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然後托尼再把電影版權以20年或者50年的期限租賃給我,等項目運作結束,我再以象徵性的價格買回電影版權。」

    「這兩個項目在沙海娛樂與托尼的公司之間轉換,我等於多了一筆德國政府的退稅收入。退稅金額大致為電影項目預估收入的百分之十,這個預估額要有足夠的實際數據作為支撐,不可能太高。」

    海倫看透本質:「如果退稅1000萬美元,電影還沒開拍,你的4000萬美元就有可能變成5000萬美元。」

    羅南笑了笑:「拿到1000萬美元可能不大。」


    這中間要有中間代理人幫忙過審,這些通通需要花錢,能拿到幾百萬美元就不錯了。

    不過,這筆錢屬於退稅,根本不用劃入兩個電影項目的收入當中。

    海倫端起水杯,緩緩喝了一大口,說道:「你確定那兩個項目能拿到退稅?」

    羅南實話實說:「我找了家多次成功完成這項業務的中間代理商,有百分之七八十的把握。」

    海倫放下水杯,說道:「我認真考慮一下。」

    吃完晚飯,羅南跟托尼在客廳中繼續剛剛的話題,海倫進入書房,撥通了公司律師的電話:「漢斯律師,明天你來一趟我的辦公室,有些事情我要諮詢你。」

    (德國的退稅政策真實存在,這段參考了美國迪克-西蒙所寫的《影視預算手冊》,其中有多個關於德國退稅的複雜運作案例,比如《碟中諜》和《魔戒》系列,這裡只是借鑑了較為簡單的一個,那些太複雜的看得我暈頭轉向,專業知識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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